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指出,有的干部工作上拈轻怕重、不愿到艰苦地方和岗位工作,能说对党忠诚吗?有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打埋伏、八小时之外找不到人,能说对党忠诚吗?这样的干部,真到了关键时刻能靠得住吗?有调查显示,不少领导干部权力出轨、行为出格、道德失范,多是发生在“八小时以外”,“八小时以外”的社交圈、生活圈、朋友圈成为党员干部防范作风蜕变、滋生腐败的重点领域。加强对领导干部“八小时以外”的监督、让铁的纪律在“八小时以外”严起来,既是促进干部改作风的有效手段,也是预防腐败的重要环节。
“八小时以外”腐败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。腐败手段形式多样,有的党员干部热衷搞小圈子,钻营关系;有的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或为亲友“办事”,谋取不法利益;有的与管理、服务对象勾肩搭背,违规接受宴请、收受财物;还有的通过电子红包、网购“帮我付”等形式收受礼品。这些腐败活动看似是工作之外的正常交往、小事小节,但实则会影响公共权力的正确运用,影响社会的公平正义。“八小时以外”腐败不仅影响了党和政府形象,而且污染了政治生态和社会风气。
“八小时以外”,党员干部身份不会变,纪法要求不会变。无论是“八小时以内”的工作,还是“八小时以外”的生活,原则不能破、界限不能越、规矩不能坏。防范“八小时以外”违纪腐败,对“八小时以外”的苗头性、倾向性问题及时予以提醒诫勉,织密行为底线与纪律红线,增强“八小时以外”的纪律刚性与规制效用,为党员干部划出“八小时以外”的警戒线。
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。党章强调,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,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、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。党的十八大以来,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日益深入推进,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完善,对于党员干部“八小时以外”的规定更加全面。2016年通过的《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》规定,“自觉净化社交圈、生活圈、朋友圈,决不能把商品交换那一套搬到党内政治生活和工作中来”,将“八小时以外”纳入党内政治生活的有机部分予以管理;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对搞团团伙伙、迷信活动,违规组织、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、校友会、战友会等非组织活动,违规收、送财物或服务,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,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和司法、执纪执法活动,生活奢靡等关涉“八小时以外”的六大违纪情形予以列举,并作出相应处分规定;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》规定,“组织(人事)部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”,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时“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”;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》规定,“党委(党组)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,掌握其思想、工作、作风、生活状况”;等等。这些规定既有聚焦“八小时以内”的履职尽责规定,也有指向“八小时以外”的作风道德要求,还有贯通于“八小时内外”的言行准则,为加强“八小时以外”的纪律建设提供了法条依据、法规保障和法理基础。
加强纪律教育,将“八小时以外”的纪律规矩转化为党员干部的纪律自觉。提升纪律宣教质效,因时因地因人开展警示教育,以现实案例鞭策、警示党员干部“八小时以外”应该做什么、禁止做什么、警惕哪一些,让其在知纪、明纪的同时,树立和保持纪律敬畏。加强个人纪律修养,不断提升纪律认知、纪律意识和纪律定力。党员干部遵守纪律是无条件的。“八小时以外”的言行必须以自律为前提。党员干部在“八小时以外”要严格修身自律,慎独慎微慎初,把握社交分寸,自觉净化社交圈、生活圈、朋友圈,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。
对于党员干部“八小时以外”的言行,单位党组织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,加强教育引导,制定相应监督管理制度,不定期走访了解,并及时运用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,对具有苗头性、倾向性问题,或发生轻微违纪行为者,给予提醒谈话、批评教育或责令检查、诫勉,有效遏制其不良势态发展;对于违纪违法行为,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给予相应处分和组织处理。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落实监督责任,加强对党员干部作风道德方面的监督,深入核查群众举报的问题线索,及时提出处理建议。建立健全党员干部“八小时以外”属地党组织和相关部门监管责任机制,对于该发现而未发现、该登记而未登记、该上报而未上报、该移送而未移送的,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。及时通报、曝光党员干部“八小时以外”的违纪违法及由此被追责的典型案例,让广大党员干部引以为戒,增强警示效果和震慑效应。
(责任编辑:朱珂宁)